(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實施。 xianjiyishangdifangrenminzhengfu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huitongyouguanbumen,genjuguojiahuanjingbaohuguihuadeyaoqiu,bianzhibenxingzhengquyudehuanjingbaohuguihua,baotongjirenminzhengfupizhunbinggongbushishi。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麵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dui)國(guo)家(jia)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中(zhong)已(yi)作(zuo)規(gui)定(ding)的(de)項(xiang)目(mu),可(ke)以(yi)製(zhi)定(ding)嚴(yan)於(yu)國(guo)家(jia)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的(de)地(di)方(fang)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地(di)方(fang)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應(ying)當(da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duiguojiawuranwupaifangbiaozhunzhongyizuoguidingdexiangmu,keyizhidingyanyuguojiawuranwupaifangbiaozhundedifangwuranwupaifangbiaozhun。difangwuranwupaifangbiaozhunyingdangbaoguowuyuan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beian。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製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製,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 第十九條編製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麵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di二er十shi二er條tiao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在zai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符fu合he法fa定ding要yao求qiu的de基ji礎chu上shang,進jin一yi步bu減jian少shao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的de,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依yi法fa采cai取qu財cai政zheng、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麵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diershisitiao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jiqiweituodehuanjingjianchajigouheqitafuyouhuanjingbaohujianduguanlizhizedebumen,youquanduipaifangwuranwudeqiyeshiyedanweiheqitashengchanjingyingzhejinxingxianchangjianzha。beijianzhazheyingdangrushifanyingqingkuang,tigongbiyaodeziliao。shishixianchangjianzhadebumen、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排(pai)放(fang)汙(wu)染(ran)物(wu),造(zao)成(cheng)或(huo)者(zhe)可(ke)能(neng)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汙(wu)染(ran)的(d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可(ke)以(yi)查(zha)封(feng)、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國(guo)家(jia)實(shi)行(xi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目(mu)標(biao)責(ze)任(ren)製(zhi)和(he)考(kao)核(he)評(ping)價(jia)製(zhi)度(d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將(jia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目(mu)標(biao)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納(na)入(ru)對(dui)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及(ji)其(qi)負(fu)責(ze)人(ren)和(he)下(xia)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負(fu)責(ze)人(ren)的(de)考(kao)核(he)內(nei)容(rong),作(zuo)為(wei)對(dui)其(qi)考(kao)核(he)評(ping)價(jia)的(de)重(zhong)要(yao)依(yi)據(ju)。考(kao)核(he)結(jie)果(guo)應(ying)當(da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 diershiqitiao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meinianxiangbenjirenmindaibiaodahuihuozherenmindaibiaodahuichangwuweiyuanhuibaogaohuanjingzhuangkuanghehuanjingbaohumubiaowanchengqingkuang,duifashengdezhongdahuanjingshijianyingdangjishixiangbenjirenmindaibiaodahuichangwuweiyuanhuibaogao,yifajieshoujiandu。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係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製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複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製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複製度。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農(nong)業(ye)環(huan)境(jing)的(de)保(bao)護(hu),促(cu)進(jin)農(nong)業(ye)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新(xin)技(ji)術(shu)的(de)使(shi)用(yong),加(jia)強(qiang)對(dui)農(nong)業(ye)汙(wu)染(ran)源(yuan)的(de)監(jian)測(ce)預(yu)警(jing),統(tong)籌(cho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采(cai)取(qu)措(cuo)施(shi),防(fang)治(zhi)土(tu)壤(rang)汙(wu)染(ran)和(he)土(tu)地(di)沙(sha)化(hua)、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麵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di三san十shi八ba條tiao公gong民min應ying當dang遵zun守sh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法fa律lv法fa規gui,配pei合he實shi施sh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措cuo施sh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對dui生sheng活huo廢fei棄qi物wu進jin行xing分fen類lei放fang置zhi,減jian少shao日ri常chang生sheng活huo對dui環huan境jing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害hai。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製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製與環境汙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製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disishisantiaopaifangwuranwudeqiyeshiyedanweiheqitashengchanjingyingzhe,yingdanganzhaoguojiayouguanguidingjiaonapaiwufei。paiwufeiyingdangquanbuzhuanxiangyongyuhuanjingwuranfangzhi,renhedanweihegerenbudejieliu、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汙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zhixiashirenminzhengfufenjieluoshi。qiyeshiyedanweizaizhixingguojiahedifangwuranwupaifangbiaozhundetongshi,yingdangzunshoufenjieluoshidaobendanweidezhongdianwuranwupaifangzongliangkongzhizhibiao。 對(dui)超(chao)過(guo)國(guo)家(jia)重(zhong)點(dian)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總(zong)量(liang)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或(huo)者(zhe)未(wei)完(wan)成(cheng)國(guo)家(jia)確(que)定(ding)的(de)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目(mu)標(biao)的(de)地(di)區(qu),省(sheng)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暫(zan)停(ting)審(shen)批(pi)其(qi)新(xin)增(zeng)重(zhong)點(dian)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總(zong)量(liang)的(de)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文(wen)件(jian)。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製度。 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汙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汙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複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製,組織製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製(zhi)定(ding)突(tu)發(fa)環(huan)境(jing)事(shi)件(jian)應(ying)急(ji)預(yu)案(an),報(bao)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在(zai)發(fa)生(sheng)或(huo)者(zhe)可(ke)能(neng)發(fa)生(sheng)突(tu)發(fa)環(huan)境(jing)事(shi)件(jian)時(shi),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采(cai)取(qu)措(cuo)施(shi)處(chu)理(li),及(ji)時(shi)通(tong)報(bao)可(ke)能(neng)受(shou)到(dao)危(wei)害(hai)的(de)單(dan)位(wei)和(he)居(ju)民(min),並(bing)向(xia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麵源汙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汙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汙染防治、土壤汙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汙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汙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汙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將jiang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環huan境jing違wei法fa信xin息xi記ji入ru社she會hui誠cheng信xin檔dang案an,及ji時shi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違wei法fa者zhe名ming單dan。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製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fa人ren和he其qi他ta組zu織zhi發fa現xian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有you汙wu染ran環huan境jing和he破po壞huai生sheng態tai行xing為wei的de,有you權quan向xia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他ta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舉ju報bao。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不(bu)依(yi)法(fa)履(lv)行(xing)職(zhi)責(ze)的(de),有(you)權(quan)向(xiang)其(qi)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舉(ju)報(bao)。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五(wu)十(shi)九(jiu)條(tiao)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違(wei)法(fa)排(pai)放(fang)汙(wu)染(ran)物(wu),受(shou)到(dao)罰(fa)款(kuan)處(chu)罰(fa),被(bei)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拒(ju)不(bu)改(gai)正(zheng)的(de),依(yi)法(fa)作(zuo)出(chu)處(chu)罰(fa)決(jue)定(di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可(ke)以(yi)自(zi)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之(zhi)日(ri)的(de)次(ci)日(ri)起(qi),按(an)照(zhao)原(yuan)處(chu)罰(fa)數(shu)額(e)按(an)日(ri)連(lian)續(xu)處(chu)罰(fa)。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diliushitiaoqiyeshiyedanweiheqitashengchanjingyingzhechaoguowuranwupaifangbiaozhunhuozhechaoguozhongdianwuranwupaifangzongliangkongzhizhibiaopaifangwuranwude,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keyizelingqicaiquxianzhishengchan、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di)六(liu)十(shi)一(yi)條(tiao)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未(wei)依(yi)法(fa)提(ti)交(jiao)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文(wen)件(jian)或(huo)者(zhe)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文(wen)件(jian)未(wei)經(jing)批(pi)準(zhun),擅(shan)自(zi)開(kai)工(gong)建(jian)設(she)的(de),由(you)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建(jian)設(she),處(chu)以(yi)罰(fa)款(kuan),並(bing)可(ke)以(yi)責(ze)令(ling)恢(hui)複(fu)原(yuan)狀(zhuang)。 第(di)六(liu)十(shi)二(er)條(tiao)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重(zhong)點(dian)排(pai)汙(wu)單(dan)位(wei)不(bu)公(gong)開(kai)或(huo)者(zhe)不(bu)如(ru)實(shi)公(gong)開(kai)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公(gong)開(kai),處(chu)以(yi)罰(fa)款(kuan),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告(gao)。 diliushisantiaoqiyeshiyedanweiheqitashengchanjingyingzheyouxialiexingweizhiyi,shangbugouchengfanzuide,chuyizhaoyouguanfalvfaguiguidingyuyichufawai,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huozheqitayouguanbumenjianganjianyisonggonganjiguan,duiq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chushiriyishangshiwuriyixiajuliu;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yunyingdejigou,zaiyouguanhuanjingfuwuhuodongzhongnongxuzuojia,duizaochengdehuanjingwuranheshengtaipohuaifuyouzerende,chuyizhaoyouguanfalvfaguiguidingyuyichufawai,haiyingdangyuzaochenghuanjingwuranheshengtaipohuaideqitazerenzhechengdanliandaizeren。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di六liu十shi七qi條tiao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下xia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工gong作zuo的de監jian督du。發fa現xian有you關guan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有you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依yi法fa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處chu分fen的de,應ying當dang向xiang其qi任ren免mian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提ti出chu處chu分fen建jian議yi。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負(fu)有(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有(you)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給(gei)予(yu)記(ji)過(guo)、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汙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